近日,某法院在审理王姓姐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前,姐姐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徐某和梁某出庭作证。法庭准许。开庭当天,证人如约到庭作证。作证后,二人向法庭提出要求给付误工费等损失。法庭根据相关票据确认证人损失50元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规定,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,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,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。可见,证人有权要求当事人负担自己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。如果案件是双方都应承担责任,则这笔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要求分担。本案中,法院确认姐妹俩都应承担责任,并据此要求二人分担证人的损失。 |